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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
2023-11-15 11:53 访问次数: 字号:【

(2021年7月20日鼓楼区政协二届三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区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区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发展大计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的、建设性的、根植中国社会土壤的重要民主形式。

第三条  区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服务“首善之区、幸福鼓楼”建设作为工作主线,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为推动鼓楼“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奋力走在中心城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前列作贡献。

第四条  区政协协商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遵守纪律,注重内外有别;坚持服务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把促进民生改善、增进人民福祉作为着力重点,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弘扬“团结—批评—团结”优良传统,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五条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区拟出台的事关全局的重要文件等。

第六条  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民生工作和社会治理重点难点问题,包括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国家大政方针和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九条  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

第十条  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学习讨论区委书记在开幕会上的讲话,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区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安排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

第十三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召开2次,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研究室)配合。

第十四条  专题议政性主席会议。按照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召开8-10次,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研究室)配合。

第十五条  专题协商议政会议。按照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不少于1次,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研究室)配合。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协商。深化“双月协商”,在提案的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

第十七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党政有关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会议、界别联组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各界别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协商座谈会。

第十八条  对口协商。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年度调研课题,组织委员同党政有关部门座谈协商。

第十九条  网络主题议政。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委员微信群中围绕相关主题组织委员协商议政。

第二十条  建好用好界别“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按照区政协“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计划,依托“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界别委员工作室,围绕老百姓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开展协商。

第二十一条  谈心谈话交流。落实中共中央、省市区委相关部署和区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区政协党组成员、机关党组成员和党员常委,每年要与所联系的党外委员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 

第二十二条  研究搭建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协商的平台,做好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有关活动在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街接工作。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制定协商计划。上一年第四季度,面向全体区政协委员、专门委员会、党派团体、工商联及党政有关部门等征集协商选题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起草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按程序报批后,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联合发文组织实施。年度协商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

第二十四条  深入调查研究。重点调研课题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担任组长,其他调研课题由专委会或委员组负责人担任组长。在认真学习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深入梳理情况问题,反复研究调研提纲,周密设计调研方案。以委员为主体,组建调研队伍,注重吸收有专业特长的委员和专家参加。综合运用实地调查与网络调查相结合、座谈交流与个别了解相结合、定向调查与随机走访相结合、典型解剖与抽样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充分发挥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适时借力外部资源开展联合调研。

第二十五条  做好协商准备。精心制定协商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人员。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细化议题设置,收集整理议题所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发言材料等,视情提前印发参阅。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充分协商讨论。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职全过程,以协商质量的提升促进思想共识的凝聚、建言质量的提高。做好事先协商,精心制定协商方案,主动就重点问题与有关部门提前沟通协商;加强事中协商,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引导委员之间、委员与有关部门之间积极互动交流;注重事后协商,跟踪了解协商成果落实情况,切实推动问题解决。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领导出席开幕会、闭幕会,邀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听取委员大会发言,邀请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委员界别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开展界别协商,组织分组讨论。履行审议报批程序后,通过体现大会共识和成果的政治决议。邀请区有关部门、街道和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区政协历届老领导等列席。

第二十八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到会听取委员意见建议,与委员互动交流。与会党政部门负责同志介绍相关情况,进行互动发言。非常委的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政协街道工委主任、委员组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等列席。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委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专题议政性主席会议邀请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到会听取委员意见建议,与委员互动交流。与会党政部门负责同志介绍相关情况,进行互动发言。副秘书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专职副主任等列席。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委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专题协商议政会议邀请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听取委员意见建议,与委员互动交流。与会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委员互动交流。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三十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严格落实责任。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的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民主监督等形式进行跟踪督促,对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进行“二次办理”。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提案人对部分重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区委、区政府领导领办重点提案,区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

第三十二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有关副主席、专委会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代表出席,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与讨论。

第三十三条  对口协商由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党政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后确定议题,组织相关委员参加,协商中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通报情况、解疑释惑、汇聚共识结合起来。

第三十四条  网络主题议政鼓励委员积极参与,可以与其他协商议政活动结合起来举办,主席会议成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与其中,加强引导、鼓励讨论,增强议政实效。

第三十五条  界别“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主要由本界别政协委员、界别群众代表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参加,也可视情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等参与。

第三十六条  谈心谈话交流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交流对象以所联系界别的党外委员为主,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各族各界人士代表等。谈心活动可以结合参加各类会议、视察考察调研等进行,不拘形式,不拘主题。

第三十七条  在相关协商活动中,探索以委员自主报名,邀请议题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代表和有关专家,或在协商事项相关领域、区域一定范围的基层界别群众中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参加人员。相关议题考虑邀请观点不尽相同的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各界人士代表等旁听相关协商会议。

第三十八条  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充分吸收专题调研成果和委员们在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在阐明基本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或专题协商议政会议意见建议综述,按程序审批后报区委、区政府并送有关部门。其中针对性、可行性较强的意见建议可以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探索以界别或专门委员会集体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对协商互动中有共鸣、有承诺的事项,加强对接联系,了解办理进展。建立完善区政协办公室与区委办、区政府办的沟通机制,建立完善专门委员会跟进落实机制,及时了解协商成果采纳、转化情况,针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跟进调研。办公室建立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台账,对部门采纳落实委员意见建议的情况,及时向委员反馈。

第五章  协商原则

第三十九条  紧扣主题。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讲对策,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四十条  平等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第四十一条  互动交流。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促进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第四十二条  体谅包容。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海纳百川、集思广益,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第四十三条  有效表达。鼓励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中观点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协党组要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年度协商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区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主席会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以落实年度协商计划为重点组织实施好各项协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政协委员自觉强化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共同推进协商工作。支持委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学习,参加专业性培训,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真正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和践行制度能力上的共同提升。

第四十七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协商议政创造条件。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区政协机关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开展协商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八条  加强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协商文化建设,深化科学理论指导,组织开展协商文化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等,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四十九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展现委员协商履职风采,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大力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省市区委相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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