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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23-11-15 11:55 访问次数: 字号:【

(2017年9月5日政协南京市鼓楼区第二届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8日政协南京市鼓楼区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鼓楼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首善之区、幸福鼓楼,促进鼓楼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中共江苏省委、南京市委、鼓楼区委的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全国政协、江苏省政协、南京市政协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的贯彻意见,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三)审议本届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四)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政治协商活动。

(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研究重要民主监督工作。

(六)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七)审议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以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提交的重要建议案和重点调研视察报告。

(八)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十)审议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事宜以及其领导成员人选,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事项。

(十一)研究涉及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及重大活动;加强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和工作研讨,研究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履行职能以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要问题;研究审定以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十二)领导专门委员会和政协街道工委的工作,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委员小组组长、副组长。

(十三)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和合作,密切与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四)加强与省、市政协的工作联系,密切与友好政协的交流,相互学习,促进工作。

(十五)根据有关规定,审议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事项,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十六)听取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专门委员会、政协街道工委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七)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应根据每年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并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一般每月安排一次。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每月主席会议议题原则上按已确定的议题安排,因故需作调整的,按照有关程序,提请该次主席会议审议。

第九条  根据议题需要,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协街道工委要围绕会议主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形成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并根据会议安排,在主席会议上进行协商讨论。

第十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研究室)应就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列席人员等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同意后报主席审定。确定后,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准备会议材料,并明确汇报人;要根据会议议题,认真研究落实方案,严密组织好会议的每个环节,确保会议圆满、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研究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送达与会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及时通知。与会人员要围绕会议议题提前做好学习研究,以便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会议,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也可请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政协街道工委主任(负责街道政协工作的领导)及议题相关的委员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议定事项,按照平时工作分工或会议确定的分工组织实施,秘书长负责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主席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办公室(研究室)、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落实区政协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研究重要调查研究、视察考察计划和报告,研究重点提案工作等。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后,办公室(研究室)应及时编发会议信息;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视情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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