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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11-15 11:56 访问次数: 字号:【

(2017年9月15日政协南京市鼓楼区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4月19日政协南京市鼓楼区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鼓楼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首善之区、幸福鼓楼,促进鼓楼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授权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是否缩短或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以缩短或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江苏省政协、南京市政协所作的全省性、全市性的决议;

(五)执行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研究重要民主监督工作;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事项。

(十二)授权主席会议审议确定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协商议政重点课题,并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部分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决定,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密切联系,广交朋友,广结友谊,共同维护和发展地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紧紧围绕常务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席会议审议,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日程由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议程草案、日程确定后,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及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政协,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政协的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区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区委、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工作情况的通报以及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

(六)审议通过区政协重要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有关制度规定;

(七)审议其他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可根据议题需要,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领导以及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也可邀请有关的政协委员、党派团体负责人列席;必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政协街道工委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根据会议议题,可采取大会发言的方式集中协商讨论,也可分组进行协商讨论。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协商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就某项工作或某个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照要求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因事确需请假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议题需要,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协街道工委要围绕会议主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力争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并根据会议安排,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协商讨论。

第二十一条  开展协商议政活动时,要将有关材料和会议有关要求一并提前一周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相关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提前围绕协商议题做好学习研究,以便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研究室)具体负责。会议召开前,办公室(研究室)要根据会议议题,认真研究落实方案,严密组织好会议的每个环节,确保会议圆满、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按照会议确定的分工组织实施,秘书长负责检查决定落实情况,并适时向主席反馈有关情况。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可由主席会议作出适当调整,并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形成的建议案,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宣传报道,并由办公室及时编发会议信息和会议纪要,以便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南京市鼓楼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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